(2017)甘0102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祁某某和张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张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02号原告祁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陆登辉,系该公司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张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对薄』告张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小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金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