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赵吉广与刘奇照、杨张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广,刘奇照,杨张利,葛俊民,中华联合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721号原告赵吉广,男,1989年1月9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刘奇照,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杨张利,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葛俊民(依法追加),男,195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林永兴,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公务员小区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斌胜,男,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吉广诉被告刘奇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以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吉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桂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樊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