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某1、黄某等与张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李某,陈某1,黄某,陈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737号反诉原告:张某1,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反诉原告:张某2,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反诉原告:李某,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反诉被告:陈某1,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反诉被告:黄某,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反诉被告:陈某2,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黄某、陈某2与被告张某1、张某2、李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三被告对三原告提出反诉。反诉原告张某1、张某2、李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张某1、张某2、李某自愿申请撤回反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张某2、李某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计577.5元,由张某1、张某2、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吴丽仙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林建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林秀华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