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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2081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朱敬明与柏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敬明,柏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2081民初1051号原告:朱敬明,男,1966年12月1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告:柏洁,女,1981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敬明与被告柏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柏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敬明撤回对被告柏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敬明承担。审判员  梁玉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春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