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陈勇、田勇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田勇斌,莫路,黄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勇,男,1992年I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田勇斌,男,199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2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6目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莫路,男,199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毫,曾用名黄明明,男,199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2016年12月26目被取保候审。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勇、莫路、田勇斌、黄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建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勇、莫路、田勇斌、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上午,被告人莫路、黄毫伙同夏波等人去至岳池县赛龙镇老人坪村5组20号村民罗某家附近,使用毒药“三步倒”将狗毒死后,窃走罗某家的土黑狗1条。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狗的价值人民币160元。2016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陈勇、莫路、黄毫等人去至岳池县普安镇兰坝村2组村民蔡某家附近,使用毒药“三步倒”将狗毒死后,窃走蔡某家的土黄狗1条。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狗的价值人民币160元。2016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陈勇、莫路、黄毫等人去至岳池县大佛乡滴水岩村3组村民刘某1家附近,使用毒药“三步倒”将狗毒死后,窃走刘某1家的土黄狗l条。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狗的价值人民币160元。2016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勇,田勇斌等人击至裕民镇流杯池村4组村民刘某2门前,使用毒药“三步倒”将狗毒死后,窃走刘某2家的灰色土狗1条.经岳池县物价局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狗的价值人民币160元。2016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勇,田勇斌等人击至裕民镇流杯池村4组村民刘松柏家门前,使用毒药“三步倒”将狗毒死后,正在窃走刘松柏家的土麻狗l条时,被刘松柏发现迷离现场,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狗的价值人民币160元。2016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勇、田勇斌等人去至裕民镇流杯池村4组村民莫某家附近,使用毒药“三步倒”将狗毒死后,窃走莫某家的土黄狗2条。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条狗的共价值人民币320元。2016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陈勇、其路、田勇斌等人击至裕民镇古迹山村4组村民田某家附近,使用毒药“三步倒”将狗毒死后,正在窃走田某家的白色土狗1条时,被田某及其家人发现逃离现场,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狗的价值人民币216.48元。2016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陈勇、莫路、田勇斌等人去至裕民镇兴隆湾衬l组村民蒋某家的狗圈内,使用毒药“三步倒”去毒蒋某的妹妹蒋辉寄养在蒋某家的灰色牧羊犬1条,因该狗未当场死亡,被告人陈勇、奠路、田勇斌逃离现场。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相关资料提供不详,暂不予鉴定。2016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陈勇,莫路、田勇斌等人去至岳池县裕民镇彭家场村6组村民唐某家附近,使用毒药“三步倒”将狗毒死后,窃走唐某家的花土狗1条。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狗的价值人民币187.52元。2016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陈勇、莫路、田勇斌等人去至岳池县裕民镇石朝门村7组村民杨某家附近,使用毒药“三步倒”将狗毒死后,窃走杨某家的黄灰色土狗l条。经岳池甚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狗的价值人民币176.96元。2016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陈勇、莫路、田勇斌等人去至岳池县大佛乡上马寺村3组村民周召琼家附近,使用毒药“三步例”将狗毒死后,窃走周召琼家的土黄狗1条.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狗的价值人民币173.44元。另查明,案发后,四被告人赔偿了受害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辩论笔录、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莫路、田勇斌、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毒药“三步倒”将狗毒死的手段,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狗),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制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勇、莫路、田勇斌、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莫路、黄毫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勇、田勇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发后,四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也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田勇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莫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黄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勇刚人民陪审员 李大华人民陪审员 刘国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蒋 玺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