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与端木永芹、张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端木永芹,张新,香河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3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住所地:青县京福北路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806786583A。负责人:陶智,该支行行长。被告:端木永芹,女,197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张新,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香河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住所地:青县清州镇李家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366919-4。法定代表人:李兰,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与被告端木永芹、张新、香河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