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景某某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景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在定边县定边镇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定房权证字第S2014121800**号),该房产现已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骁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