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96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杨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祖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昂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