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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任皖续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任皖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厦门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91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42660236-7。法定代表人:陈国荣,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荣涨、张丽玲,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皖续,男,199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任皖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俞 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