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姚宜山与汤祥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宜山,汤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姚宜山被执行人:汤祥彬本院在执行姚宜山与汤祥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汤祥彬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沈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