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冯上亮、周绿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上亮,周绿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冯上亮,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执行人:周绿光,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冯上亮与被执行人周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上亮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周绿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7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可能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共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