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信达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翔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信达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张翔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信达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郭新德,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翔岭,男,1984年3月1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河南信达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翔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17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翔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翔岭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艳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