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薛素霞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450号薛素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薛素霞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经本院通知,已自动履行(2016)冀0429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薛素霞同意法院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29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