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5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夏明斌诉孙国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明斌,孙国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5207号原告:夏明斌。被告:孙国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斌,系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神道口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作为被告孙国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夏明斌与被告孙国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夏明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俊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