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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吴金生诉大庆市丰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生,大庆市丰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223号原告吴金生,男,1970年9月,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大庆市丰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生与被告大庆市丰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生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审判员  宋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栾小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