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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廷殊与朱小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廷姝,朱小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3948号原告郭廷姝,女,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朱小召,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郭廷姝与被告朱小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郭廷姝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廷姝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廷姝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郭廷姝负担。审判员  钟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邓圣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