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廷殊与朱小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廷姝,朱小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3948号原告郭廷姝,女,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朱小召,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郭廷姝与被告朱小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郭廷姝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廷姝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廷姝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郭廷姝负担。审判员 钟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邓圣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