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福建希源纸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希源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希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法定代表人:柯文托,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庞鹏远,总经理。上诉人福建希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福建希源纸业有限公司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191民初l8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福建希源纸业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系因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且至今尚未通过双方验收,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2、原审法院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一份没有原件的《福建希源纸业设备验收单》所体现的意见,就片面的认定该工程已经过验收,明显不符合约定,是错误的。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污水处理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因乙方原因本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且未通过双方验收引起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甲方付款问题引起的纠纷,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条款的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本案系因付款问题引起的纠纷,故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案涉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且尚未通过双方验收,可根据上述约定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另行主张。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军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