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红杰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杰,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405号申请人:杨红杰,女,1984年2月14日生,汉族,现住勃利种畜场六委1组。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龙,总经理。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0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9月0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9月14日前履行(2015)新民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160,770.00元给付义务。申请人杨红杰与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答应用其公司在七台河市棚改办的质保金抵偿案件款和执行费,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因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愿承担一切后果。申请人杨红杰放弃索要其他权利。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4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按原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吴 盛执行员 :高世涛执行员 :杜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