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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正望馨居业主委员会与抚顺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司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正望馨居业主委员会,抚顺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民终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正望馨居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迎宾四路。负责人:王晓平,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贵德街*号。法定代表人:郭德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雁生,该公司副经理。上诉人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正望馨居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正望馨居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抚顺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物业)物权纠纷一案,因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负责人王晓平,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雁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正望馨居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以上诉人聘请的抚顺兴旺家园物业为原告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正望馨居的停车场管理使用权纠纷为案由重审或依法改判。2、裁判被上诉人占有停车场是非法侵权,非法出售停车场的行为违法无效。3、判令被上诉人恢复被其损坏的停车场地,移交建设正望馨居的全部资料。理由是:永安物业公司是开发商完工后聘请的物业公司,从未尽到物业服务的职责,又无依据乱收费,并且早已弃管多年。业主强烈要求收回属于全体业主的停车场,但永安物业公司拒不交出被其收费13年的停车场。原审庭审时,被上诉人才当庭交出以正望馨居封闭的独立后院内的停车场地办理的被上诉人所下属的抚顺市庆伟停车场的已经作废的资料,停车场的经营人单晓琳是被上诉人的副经理。又侵权将该停车场非法出售给被上诉人属下的新抚分公司经理王富杰,实属为应付诉讼而虚构。被上诉人办理庆伟停车场手续时是依据正望馨居楼所有权的该封闭的独用停车场地规划图。上诉人是正望馨居楼物权所有人,有物权、物业管理的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自己利用非法手段制造虚假事实,属于侵权性质。被上诉人永安物业二审辩称:1、上诉人要求返还停车场的诉讼主体错误,主体是谁均与答辩人无关;2、该小区为开放小区,属公共用地,不属于小区专有用地;3、该小区的维修管理权已移交给抚顺市开发区宝石物业管理中心。故请求维持原判。正望馨居业主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无条件交出正望馨居的停车场,赔偿场地损坏损失999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望馨居小区是由抚顺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开放式小区。2006年3月24日被告与抚顺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房屋委托管理移交协议,取得对正望馨居小区的维修管理权,对正望��居小区进行维修管理。2012年5月15日被告与抚顺市开发区宝石物业管理中心签订房屋产权管理移交协议书将正望馨居小区的维修管理权移交给抚顺市开发区宝石物业管理中心。2014年8月1日正望馨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决定对小区实施规范化管理,对小区内的停车场予以收回,因向被告主张停车场所有权未果,故诉至一审法院。庭审中,被告提供2012年5月15日与抚顺市开发区宝石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的房屋产权管理移交协议书及抚顺市庆伟停车场营业执照等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错误,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查明:正望馨居小区为新抚区检察院旁老报社附近的板凳楼,该楼由正望馨居小区和满族艺术剧院共同构成,小区有固定车库,争议停车场位于小区车库南面,距离小区车库15米。争议停车场名称为抚顺市庆伟停车场,经营者为单晓林,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经营��围及方式为机动车存放(服务)7-270。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于2008年3月28日向单晓林下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写明执照有效期自2008年3月28日至2012年3月27日。2008年3月31日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向单晓林发放抚顺市庆伟停车场税务登记证。抚顺市公安局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向单晓林下发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证。2012年3月8日抚顺市庆伟停车场与王富杰签订停车场转让协议将位于抚顺市新抚区迎宾街南段15号院内停车场(即争议停车场)转让给王富杰。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诉讼主张正望馨居小区内停车场的所有权,但并没有提供证据对其��张进行证明,而原告居住的正望馨居小区为开放式小区,由正望馨居小区与满族艺术剧院共同构成,且正望馨居小区住宅楼下放设有专门的停车库,原告以争议停车场在该小区内属于该小区业主所有的主张于法无据,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即使原告对争议停车场享有所有权,但本案被告已于2012年5月15日将正望馨居小区的维修管理权转移给抚顺市开发区宝石物业管理中心,同时提供抚顺市庆伟停车场的营业执照证明争议停车场并非原告所有,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正望馨居停车场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顺市新抚区站前街正望馨居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正望馨居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上诉人永安物业公司交出争议停车场并赔偿损失,但根据被上诉人永安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争议停车场现实际控制人并非为被上诉人永安物业公司,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对永安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可依据相关证据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正望馨居业主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审 判 员  孙仲义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姜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