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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马辉、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马辉,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277号原告:胡某。法定代理人:刘红红(系胡某之母),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胡某。被告:马辉,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被告: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安徽省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理人:刘卫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稳,该公司主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马辉、安徽省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马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马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带本案审结后,一并处理。审 判 长  马艳丽人民陪审员  关建华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英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