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号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结案通知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481执号296号被执行人边某某根据本院(2008)兴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被告人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08)兴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费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