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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浩然与郭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然,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王浩然,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郭英,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浩然与被执行人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