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浩然与郭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然,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王浩然,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郭英,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浩然与被执行人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