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叶丙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丙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173号被执行人:叶丙坤,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关于被执行人叶丙坤罚金、退赔一案,该案(2016)苏0591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叶丙坤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丙坤银行存款人民币5571.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 舟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