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睿达商店与广州市广丰行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睿达商店,广州市广丰行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睿达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茶园路**号保安楼***号铺。经营者:徐洁明。被执行人:广州市广丰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玫瑰路13号F1幢4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国龙。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睿达商店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广丰行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643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广丰行酒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