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7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7700张惠健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健,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民初7700号原告:张惠健,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涛,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原告张惠健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先由代理审判员XX秀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惠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惠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起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资金周转,截至2010年9月2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36000元,约定2011年1月15日归还,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条为证。2011年6月4日,因被告资金紧缺,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还款日期后延,截止到当日被告尚欠原告3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拒不归还上述借款,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涛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陈涛于2010年9月2日出具的借条1份以及陈涛于2011年6月4日出具的备注1份,本院经审查后对该2份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依据上述证据查明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惠健人民币36000元整,于2011年1月15号归还”。2011年6月4日,被告在该借条的复印件上添加“备注”,内容为:“因本人资金紧缺,双方协商还款日期往后拖延,剩余32000元整陆续还清为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剩余借款32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凿,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张惠健的借款32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60元由陈涛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张惠健。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光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人民陪审员 熊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殷丽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