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生于1977年7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水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王磊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16时10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豫P×××××银灰色“东风小康”面包车,在送商水县白寺镇“清华幼儿园”的学生时,被商水县公安局交警查处。经查,该车核定载客为7人,实际载客30人,超过额定载客人数的328.5%。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查处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庭审中,被告人主动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丽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志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