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游小云、邓光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游小云,邓光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42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层101号。法定代表人:徐良,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勇,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游小云,女,汉族,1974年7月7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邓光君,男,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游小云、邓光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狄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