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雅艺、青岛户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雅艺,青岛户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王雅艺,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珍英,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户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王雅艺与被执行人青岛户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13957.0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户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185元,其中包括本案利息人民币116.98元、执行费人民币111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段一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