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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廖碧华与李小东、易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碧华,李小东,易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廖碧华。被执行人李小东。被执行人易海英。申请执行人廖碧华与被执行人李小东、易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2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易海英在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帐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时间从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颖涛审判员  刘永忠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