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6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席根文与赵有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根文,赵有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6128号原告:席根文,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杰,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有荣,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席根文诉被告赵有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根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赵有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席根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54549元以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份至10月份,原告受雇于赵有荣。2016年2月6日,原告与赵有荣进行结算,赵有荣向原告出具欠工资54549元未支付的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赵有荣辩称,对欠款事实有意见,席根文非被告雇佣的员工,是侯永丰雇佣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做工的,被告与侯永丰之间有劳动协议,与原告之间无任何劳动协议。涉案欠款非被告所欠,系侯永丰欠原告的工资未支付。2016年2月5日,被告打电话通知原告领取工资,后因工资不能付清,原、被告到相关的政府部门要求处理,但工地在上海当地政府无法处理。关于涉案的欠条如被告不出具,被告就无法脱身,所以2016年2月6日凌晨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涉案的欠条,被告出具欠条的行为非自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有荣对席根文提交的欠条真实性无异议,但称非其自愿出具,但其申请证人未能证明涉案的欠条系胁迫出具的,对该部分的质证意见不予认定。2016年2月6日,席根文与赵有荣进行结算,赵有荣尚欠席根文工资54549元未支付,并向席根文出具欠条两份,内容分别为:“今欠到席根文人工工资余款贰万元整。今欠人:赵有荣2016年2月6日”。“今欠到席根文人工工资余款叁万肆仟伍佰肆拾玖元整。今欠人:赵有荣2016年2月6日342524197202201565”。本院认为:2016年2月6日,赵有荣欠席根文工资共计54549元未支付并出具欠条2份,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诉讼中,赵有荣辩称自己非欠款人且涉案的欠条系胁迫出具的,但其申请的证人未能证实涉案欠条系胁迫出具,也不能证明欠席根文的工资另有他人,对赵有荣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赵有荣现尚欠席根文工资54549元未归还,对席根文要求赵有荣给付工资54549元的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席根文工资54549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席根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席根文负担50元,被告赵有荣负担5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