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353号原告:刘某,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王某,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