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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353号原告:刘某,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王某,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