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博润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开平盛汇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博润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开平盛汇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777号原告:江门市博润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83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07545557G。法定代表人:黄英峰。被告:开平盛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蚬冈镇工业园B2区2号之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084495986E。法定代表人:陈朝深。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江门市博润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盛汇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与原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开平盛汇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博润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保全费372元,共计712元,由原告江门市博润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