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吴红强与谢振家、姚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强,谢振家,姚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4274号原告:吴红强,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被告:谢振家,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被告:姚丹,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平南路177-185号。组织机构代码:74349949-8。负责人:朱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晓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强与被告谢振家、被告姚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振家、被告姚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强撤回对被告谢振家、被告姚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红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丽娜二0一七年四月六无代书 记员 陆红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