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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81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韦新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81刑初14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新国,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清镇市,因贩卖淫秽物品,于2017年1月1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7年1月24日,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以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新国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新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被告人韦新国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新国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应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韦新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韦新国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被告人韦新国从贵阳市市西路购买疑似淫秽光盘后,放到清镇市市场路其经营的2元店内准备贩卖牟利,2017年1月15日10时许被清镇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收缴并扣押疑似淫秽光盘215张。2017年1月16日,经贵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委员会鉴定,送检的疑似淫秽光盘215张中210张光盘系淫秽物品。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的韦新国所有的人民币260元已随案移送本院,淫秽物品光盘210张现暂存于贵阳市公安局。上述事实,有经过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人民币260元、淫秽物品光盘210张。2.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扣押文书、指认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4、吴某,4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新国的供述。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新国为牟利,贩卖淫秽光盘210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新国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韦新国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新国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新国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随案移送的现金260元用于折抵罚金。)二、淫秽物品光盘210张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贵阳市公安局,由该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国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靖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