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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孔唯本与李红超田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唯本,李红超,田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孔唯本,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红超,男,1975年12月29日生。被执行人田巧玲,女,1978年8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唯本与被执行人李红超、田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红超、田巧玲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倪 盎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睿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