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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35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9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海,新蔡县孙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汉族,1988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振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海,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黄丹丹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子黄龙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典礼同居,××××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0月14日生长女黄丹丹,2011年8月26日生长女黄龙龙。婚后常为家务琐事生气打骂,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暴。黄某辩称,我们还有感情,为了两个小孩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典礼同居,××××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0月14日生长女黄丹丹,2011年8月26日生长女黄龙龙。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振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勇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