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永久与林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久,林小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65号原告:李永久,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戴福军,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小燕,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李永久与被告林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58000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曾存在鞋材业务往来。2015年2月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现因该款未还,遂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小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永久货款58000元,并赔偿自2017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林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干军辉人民陪审员 刘德富人民陪审员 罗胜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