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敏霞、孟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敏霞,孟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振荣,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敏霞。被执行人:孟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敏霞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1250元,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1125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