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禄萍、肖浪潮与洞口县宏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禄萍,肖浪潮,洞口县宏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禄萍(又名张录平)。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浪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洞口县宏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经营者:聂冬来。上诉人张禄萍、肖浪潮因与被上诉人洞口县宏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5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张禄萍、肖浪潮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原审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书面通知其于同年2月6日前交纳上诉费,并告知逾期未交纳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张禄萍、肖浪潮至今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禄萍、肖浪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彪审 判 员 陈平军代理审判员 汪 臻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心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