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邓广坤、曹太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广坤,曹太全,曹金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333号申请执行人:邓广坤,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曹太全,男,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曹金胜,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广坤与曹太全、曹金胜曹金胜、曹太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曹金胜、曹太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33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133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庆朝审 判 员 王锦荣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曾其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