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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912号原告:胡某,女,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迎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