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58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英,男,1982年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湘乡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5日被羁押,同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英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大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英窜至中山市xx镇xx村xx商务住宿门前,将被害人曾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双鹰牌SY100T-G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盗走,后其将该摩托车开至中山市xx镇xx北路xxx小区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处缴获上述被盗摩托车及作案工具大、小钢筋剪各1把。破案后,公安人员缴回上述摩托车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古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缴获的被盗摩托车及作案工具的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余某的证言、被告人刘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英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刘英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大、小钢筋剪各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甘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叶水娣蔡静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