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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高保锋与西安市柳盛果蔬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保锋,西安市柳盛果蔬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249号原告高保锋,男,1976年4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杨曙光,西安市长安区细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柳盛果蔬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安区。法定代表任建国,该合作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姚鹤龙,男,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受理原告高保锋与被告西安市柳盛果蔬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保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保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保锋承担。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金青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