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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庞积彬、泰安市泰山区瑞丰太阳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积彬,泰安市泰山区瑞丰太阳能有限公司,尚青泰,丁绪生,马仁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539号申请人:庞积彬,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瑞丰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王家店村万官路。被申请人:尚青泰,男,1971年出生,住址,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丁绪生,男,1967年出生,住址,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马仁锋,男,1977年出生,住址,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尚青泰,董事长。申请人庞积彬诉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瑞丰太阳能有限公司、尚青泰、丁绪生���马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庞积彬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瑞丰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北集坡镇赵庄村的厂房院落,予以查封,申请人庞积彬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瑞丰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安市某某区某某镇某庄村的厂房院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