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4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唐韶胜与陈彦鸿、XX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韶胜,陈彦鸿,XX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41956号原告:唐韶胜,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陈彦鸿(系被告XX瑞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XX瑞,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受理原告唐韶胜诉被告陈彦鸿、XX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唐韶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韶胜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韶胜负担。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人民陪审员 罗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