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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站力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粮食局、南京市溧水区商务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站力,南京市溧水区粮食局,南京市溧水区商务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580号原告:张站力,男,汉族,1957年1月26日出生,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粮食局,组织机构代码:01308934-X,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大东门街2号。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商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1240130899137,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大东门街2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坚,南京市溧水区商务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响,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站力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粮食局、南京市溧水区商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站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站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张站力负担。审 判 员  李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徐照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