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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代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284号原告:代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朋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