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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伊敬花与逯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敬花,逯磊,陈智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1989号原告:伊敬花。委托代理人:王端九,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逯磊。被告:陈智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国青,经理。原告伊敬花与被告逯磊、陈智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敬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为163元,由原告伊敬花负担。审判员  岳玉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