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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绥化市金顺米业有限公司与郭永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化市金顺米业有限公司,郭永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084号原告:绥化市金顺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茂杰,职务,经理,被告:郭永坤,男,公民身份号码×××,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新春村*组。原告绥化市金顺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永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绥化市金顺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化市金顺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绥化市金顺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