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绥化市金顺米业有限公司与郭永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化市金顺米业有限公司,郭永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084号原告:绥化市金顺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茂杰,职务,经理,被告:郭永坤,男,公民身份号码×××,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新春村*组。原告绥化市金顺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永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绥化市金顺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化市金顺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绥化市金顺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