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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民终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前进路西段。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忠国,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4号。法定代表人:韩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运输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忠国、被上诉人鑫源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鑫源运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付:(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该免责条款己用加黑的字体作为提示,鑫源运输公司也在投保单、投保确认书签字,确认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一审法院判决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承担相关损失66471.14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过期未对车辆进行年检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将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按规定检验列为免责条款,是针对该违法行为设置,无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与未按规定年检有关,只要存在该违法行为,就不予赔付。另外事故后该车辆通过年检,仅能证明在本次检验时车辆相关情况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的情况。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鑫源运输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与鑫源运输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因本事故给鑫源运输公司造成的损失确实存在,一审认定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承担责任事实清楚。鑫源运输公司的车辆年检合格,鑫源运输公司也已经提交相关证明,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说事故发生时鑫源运输公司车辆没有年检,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判。鑫源运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赔偿鑫源运输公司损失66474.14元;2.判令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26日0时,杨荣好驾驶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经黄乐线由乐平开往涌山方向,途经涌山镇东岗村地段时因未实施右侧通行,与相向而行的王永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永华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乐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杨荣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永华负次要责任。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6)赣0281民初字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荣好赔偿王永华经济损失66474.14元,该款已由鑫源运输公司给付。皖S×××××车辆已年检,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6月。另查明:事故车辆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是鑫源运输公司。2015年7月9日,���源运输公司在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认为,杨荣好驾驶皖S×××××号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没有经过年审,但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杨荣好未实施右侧通行,交通事故的发生与事故车辆未检验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车辆虽在事故发生时未年审,可事后车辆仍然通过年检,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未办理年审手续为由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已赔付伤者王永华损失66474.14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66474.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与鑫源运输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采信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决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支付鑫源运输公司保险金66474.14元是否正确。涉案车辆在人财保险利辛支公司投保时,逾期未办理年检,按相关行业规定,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理应对投保车辆行驶证件进行审核,故可推定保险公司在明知涉案车辆没有年检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等���种。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年检,且自身已经履行了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为由拒赔,有失公平。其次,车辆未年检,交通管理部分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其行为性质系一般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本案中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系杨荣好未实施右侧通行,与事故车辆未检验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辩称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支付鑫源运输公司保险金66474.14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皮桂山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瑞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